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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的《山西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近日实施。 细则共16条,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情形及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 根据细则,列入山西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情形包括: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等。 根据细则,对列入山西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的惩戒措施包括: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限制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以文件形式向各相关部门推送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发起联合惩戒。 |